问题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 |
释义 | 它是一种要式合同,同时它本身具备的是一种过渡性,并不是长久以来的合同性质。当然,它的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 一、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由于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尚未成立,还不能由业主大会统一业主意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能由建设单位承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由于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购买了土地使用权,投入了巨资进行建设,在物业未销售之前,他是第一业主,是有权利行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权的。 二、过渡性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仅存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过渡期间内。而这一时期,物业销售、入住则是渐进行为,可快可慢的不定性,带来了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通常也是不确定的。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结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相应终止,这就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过渡性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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