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认定工伤的几种典型情形 |
释义 | 工伤认定的情形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准备工作、收尾工作的受到伤害的; 3、工作时间内,履职受到暴力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的;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种情况,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种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③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种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四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 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 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 (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 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 二、工伤认定部门 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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