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福恒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遂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朱某作为福恒公司车间生产工人,完成生产工作后即进行洗澡属于其正常生理、生活需要,随后在下楼梯扭伤左脚,属于在从事收尾工作过程中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福恒公司的诉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市级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福恒公司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律规定,员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之前或结束工作之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