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男女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复婚?
释义
    本文介绍了复婚的条件和程序。复婚需要满足双方自愿、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男子年龄在二十二周岁、女子年龄在二十周岁等条件。具体程序包括申请、填写声明书、签名、审核登记、复婚登记证等步骤。办理复婚登记后,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将被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哪些男女符合复婚条件?
    离婚后想要重新团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双方必须是自愿的,并且是出于真实意愿的表达;
    2. 男子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子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 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或者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复婚的具体程序是怎样的
    复婚在本质上就是特殊形式的结婚,因此申请复婚和申请结婚的手续并没有太大的差别,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填写声明书。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三)签名。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四)审核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五)复婚登记证。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婚姻是神圣的,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不应该儿戏,需要深思熟虑之后再做决定,但是现实中却存在不少闪婚闪离的,夫妻之间争吵很可能会因为一时冲动就离婚了,离婚之后如果双方意识到了错误也可以进行复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由此可知,离婚登记申请提交后,若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则可以撤回申请。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离婚后,未再婚的一方子女要求再婚的,应当符合子女抚养费支付、子女共同生活等条件。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也明确规定了复婚登记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综上所述,办理复婚登记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子女抚养费已经按时足额支付、子女共同生活等,同时需要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复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若有一方不同意,则无法办理复婚登记。
    结语
    复婚需要满足自愿、真实意愿、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条件,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登记。在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后,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将被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需要深思熟虑之后做出决定,珍惜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 19:5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