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2 |
释义 | 2022大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如下: 1、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须采用家庭全名制,包括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体条件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申请青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是取得市区户籍满5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2、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申购人在市区工作满一年的省部属、市直、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取得市区暂住证目工作满8年的(以社会养老保险缴交时间为准),目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企业外来管理和技术人员; 3、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干16平方米(已答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除外)。家庭收入低干当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二资收入4倍以下。未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包括集资建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 4、廉租房政策性租赁房对象为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具体条件为,具有市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目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是取得市区户籍满5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16平方米(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户除外)。家庭收入低干当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二资收入4倍以下。未享受政策性优惠购房(包括集资建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解困房)。 法律依据: 《大连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实施。 建设、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税务、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经 济适用住房和单位集资房管理有关的工 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纳入大连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列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以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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