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民法典禁止高空抛物将拒绝高空抛物明确为法定义务。同时从公平角度出发,规定了可能加害人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向真正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体现了对可能加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明确了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充分保障了对受害人权益的救济;而且可以促使物业服务企业尽职尽责,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义务。进一步强化了公安等机关在查找侵权行为人方面的职责,体现了私法与公法的融合,也是民法典赋予公安等机关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