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及承运人的义务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客运合同中旅客和承运人的义务。旅客需要持有有效客票、按照客票规定的时间、地点、区段、座(舱)位等级乘运,否则将面临补交票款或拒绝运输的风险。旅客在运输中还需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需办理托运手续。客运合同中承运人需承担告知义务、按照客票规定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安全运送任务等义务。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 法律分析 在客运合同中,旅客需要承担一些义务。首先,旅客必须持有有效客票才能乘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旅客不能持已经使用过的废票或过期的客票乘车。并且,必须按客票所列明的时间、地点、区段、座(舱)位等级乘运。如果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否则,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2.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 《民法典》规定:“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3.旅客不得携带或行李中夹运危禁品。 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客运合同承运人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三、客运合同是什么 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根据运送工具的不同,客运合同可分为铁路客运合同,公路客运合同,水路客运合同,航空客运合同等。 客运合同一般采用票证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客运合同是一种较特殊的合同,他的运输标的是人而不是物,所以,客运合同具有其特殊性。 拓展延伸 客运合同是指出行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与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根据该合同,旅客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以确保行程的安全和顺利。 首先,旅客需要遵守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规定的票务规定,包括购买车票、登车、付款等。如果旅客违反规定,如没有买到车票或者拒绝接受乘务员的检票,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被拒绝登车的后果。 其次,旅客需要遵守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规定的安全规定,如系好安全带、不乱扔垃圾等。如果旅客没有遵守规定,如不系好安全带或者乱扔垃圾,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被罚款或者被拒绝登车的后果。 最后,旅客需要遵守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规定的道德规范,如尊重他人、保持车内秩序等。如果旅客没有遵守规定,如大声喧哗或者与乘务员发生争执,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被罚款或者被拒绝登车的后果。 综上所述,客运合同中旅客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包括遵守票务规定、遵守安全规定以及遵守道德规范。如果旅客违反规定,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被罚款或者被拒绝登车的后果。 结语 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在客运合同中,旅客需要承担一些义务,如持有有效客票、按客票所列明的时间、地点、区段、座(舱)位等级乘运、不得携带或行李中夹运危禁品等。同时,承运人也有相应的义务,如承运人的告知义务、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安全运送任务等。客运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其运输标的是人,因此具有其特殊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客票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客票、客票不符合规定或者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同意旅客不经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或者客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由几个航空承运人办理的连续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者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当受本法规定的约束,并就其根据合同办理的运输区段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对前款规定的连续运输,除合同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外,旅客或者其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二节 运 输 凭 证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托运人应当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手续;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承运人没有对前款规定的资料或者文件进行检查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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