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客在客运合同中的法律义务 |
释义 |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及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旅客需支付票款和行李运费,不得携带危禁品,否则需补交票款。根据民法典规定,旅客应按有效客票信息乘坐,否则承运人可拒绝运输。对于实名制客票丢失,可要求挂失补办,不得再收取费用。保管人的义务包括验收物品、提供凭证、保管物品、通知权利人重大变化、允许检查或提取物品。如入库物品与约定不符,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是什么 1、客运合同中旅客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规定的票价和行李运费、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旅客不得携带或行李中夹运危禁品。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 2、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义务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有以下义务: 1、验收仓储物; 2、出具仓单和入库单等凭证; 3、保管仓储物; 4、告知权利人仓储物的重大变化情况; 5、同意权利人检查或提取仓储物。 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旅客在客运合同中的义务主要包括支付票价和行李运费、按规定携带行李、不携带或夹运危禁品。对于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旅客,需要补交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客运合同在承运人出具客票时成立,旅客应按有效客票上的信息乘坐。如旅客丢失实名制客票,可要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费用。在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义务包括验收仓储物、出具凭证、保管仓储物、告知权利人重大变化情况以及同意权利人检查或提取仓储物。若保管人在验收后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在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一百零九条承运人运送旅客,应当出具客票。旅客乘坐民用航空器,应当交验有效客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一百一十二条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时,行李票可以包含在客票之内或者与客票相结合。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行李票是行李托运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 旅客未能出示行李票、行李票不符合规定或者行李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或者有效。 在国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或者行李票上未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声明的,承运人无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一百一十条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三)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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