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释义
    第一,抚慰为主原则
    首先,要通过物质制裁加害人还受害人以公平和正义,抚慰其受到创伤的身心。
    其次,精神损害虽不能以金钱衡量,但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和支付的
    第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有所限制原则
    对于精神损害,可请求金钱赔偿;但是,对于赔偿的数额应该有所限制。
    目前,我们国家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不是很发达,公民的实际经济收入仍属偏低。如果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加以限制,一味满足受害人的要求,是脱离实际,而且难以执行。过高的赔偿数额势必刺激个体对自身精神感受的过分关注和保护,徒然增加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数量,同时也就增加非生产性的社会支出。过高的赔偿数额会激起被诉方的极大反对,引发激烈对抗。这种对抗最终会抹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在合理性,终止其生命力。与此相反,精神赔偿数额过低,不但不能抚慰受害人的痛苦,实际上也起不到补偿作用;甚至连受害者的诉讼成本和求治费用都不能弥补。赔偿过少,也意味着对致害人的放纵,对其行为的肯定。不法行为的成本低、利润高,不足以更正致害人的不法行为,不足以警戒社会,更不可能防范侵权的再次发生。
    这两种局面与我们努力健全、发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初衷相违背的。因此,精神损失赔偿范围及数额只能在经济合理的范围内去考虑,要在对受害人有效抚慰、对致害人有力惩戒和双方实际生活水平中考量,划定一个合理的区间,从中选择一个平衡点。
    第三,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这是指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案件的具体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利。我们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定位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而精神痛苦客观上可描述却做不出数理评价。由于精神损害与物质赔偿没有内在的比例关系,而受害人个体差异的存在,使其对精神痛苦感知程度不一,精神痛苦的个案差别因此比较典型。统一确定赔偿数额没有科学依据,只是人类对自身理性认识的夸张理解,它难以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个案的公平、公正需要在法律的框架规范下,在个案当中具体考察斟酌、平衡确定方能实现。另一方面,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刚建立不久,缺乏操作经验,不适宜在幅员广阔、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国土上建立统一的硬性规范,尚需逐步总结、摸索和积累经验。综上考虑,最好由法律赋予法官和合议庭拥有自由裁量权,适用自由心证的原则,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结合法官的实践经验,由法官根据不同案情,从受害人现实感受出发,完成一段与受害人相近似的心路里程,感受并衡量其心痛轻重,以法官公正之心,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在此,应该注意的问题是,第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最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必须有法律授权。第二,适用自由裁量权应受一定的限制,不能毫无限制。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4 0: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