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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是哪个部门出具的?
释义
    《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应由质检部门出具。《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2、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4、拆迁补偿款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
    一、如何认定建筑工程质量合格?
    按照验收规范要求,各检验批检验合格。分项工程监理验收合格。单位与分部工程监理单位组织了初验,并且核查竣工资料后。业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后将存在的质量问题形成验收报告。经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并经监理整改复查后即可交付使用。此过程就可以认定工程质量合格。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1、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
    2、当施工引起的质量问题已出现,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要求其进行补救处理,当其采取保证质量的有效措施后,向监理单位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
    3、某工序分项工程完工后,如出现不合格项,监理工程师应填写《不合格项处置记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对其补救方案进行确认,跟踪其处理过程,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施工;
    4、在交工使用后保修期内,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保修(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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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12: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