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在签订、变更、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等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不备案,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房子租给别人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租给别人的风险。每个城市查询方式不同,一般直接前往当地住建局查询即可,以广州为例:租赁备案状态的查询方式租赁当事人可用回执号或备案号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阳光家缘专栏,查询租赁备案状态。公安部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可见出租私人或单位所有房屋用于他人居住,既要到房管部门,又要到公安机关登记。 办理非住宅租赁登记备案时,所提交的复印件是否需要加盖公章? 办理非住宅租赁备案手续,所提交的营业资料复印件有两种审核方式,一是提交原件审核,二是在所提交的营业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并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