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托管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
释义 | 房屋托管合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经纪公司与业主和承租人分别签订租赁合同,这意味着这种租赁关系的建立是两份合同组成的。其次,房屋托管不是采用“三方约”,经纪公司与业主约定的租金和经纪公司与客户约定的租金没有必然相等的数学关系。第三,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的方式和期限与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也不一定相同。为了较大限度地降低自身的空租风险,经纪公司会向业主要求一段时间的所谓“控制期”(免租 法律分析 房屋托管合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经纪公司与业主和承租人分别签订租赁合同,这意味着这种租赁关系的建立是两份合同组成的。其中,一份是经纪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包租合同,另一份是经纪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合同。这与“居间租赁”通过一份“三方合同”完成租赁业务的业务模式有本质区别。 2、因为房屋托管不是采用“三方约”,经纪公司与业主约定的租金和经纪公司与客户约定的租金没有必然相等的数学关系。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并不干预经纪公司的出租价格,也就是说,业主在合同中已经对可能出现的“差价”表示认同。 3、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的方式和期限与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也不一定相同,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的方式一般是押1付3或押1付6,但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一般是每月或每季(3个月)支付。 4、经纪公司为了较大限度地降低自身的空租风险,会向业主要求一段时间的所谓“控制期”(免租期),一般是30-45天不等。这段控制期在经纪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约定经纪公司在控制期内将房子出租的所得归业主所有。 5、业主、客户和经纪公司任何一方违约都要以不同的形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额度大体相当于1-2个月的租金,如果违约方在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之外给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还要根据损失情况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二、房屋托管的服务对象 1、平时工作繁忙的人士。 此类房东的年龄介乎于30至45岁间,正处于事业的打拼期,时间对他们尤为宝贵,平时少有空闲,而将空闲时间留给家人才最有意义。 2、常期在外的离岸人士。 此类房东多因工作暂时离开房屋所在地在外工作。房子可以选择交给亲戚朋友代为打理,选择亲朋一看对方有没有时间,再看对方是否善长打理,打理不好留下手尾双方情面上都过不去,请亲朋打理还须附欠一份人情。 3、不想受租房琐碎滋扰,重在生活质量的人士。 此类房东的基业已稳,平时多有空闲时间,但都多少有过不太愉快的出租房打理经历,有的甚至宁愿空着也不愿出租。他们更注重心情,不想受租房的事打扰,愿意把时间花在健身、旅游、陪家人享受生活上。 4、不善长打理出租房的人士。 此类房东多属第一次出租,不了解租房相关注意事项,不太懂挑选房客。对于一些装修好、配置新的物业错选房客会带有无法估量的损失。 作为业主,与经纪公司签订该房屋托管合同时应对合同条款仔细察看,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各大城市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租房生活,因此,房屋出租是许多业主将空置房屋合理利用,取得收益的首选,不过,房客如果选错,也会有一定风险,因此,在合同中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结语 房屋托管合同注意事项包括以下几点:首先,经纪公司与业主和承租人分别签订租赁合同,这意味着这种租赁关系的建立是两份合同组成的。其中,一份是经纪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包租合同,另一份是经纪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出租合同。这与“居间租赁”通过一份“三方合同”完成租赁业务的业务模式有本质区别。其次,因为房屋托管不是采用“三方约”,经纪公司与业主约定的租金和经纪公司与客户约定的租金没有必然相等的数学关系。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并不干预经纪公司的出租价格,也就是说,业主在合同中已经对可能出现的“差价”表示认同。此外,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的方式和期限与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也不一定相同,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的方式一般是押1付3或押1付6,但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一般是每月或每季(3个月)支付。为了较大限度地降低自身的空租风险,经纪公司会向业主要求一段时间的所谓“控制期”(免租期),一般是30-45天不等。同时,业主、客户和经纪公司任何一方违约都要以不同的形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房屋托管的服务对象包括平时工作繁忙的人士、常期在外的离岸人士、不想受租房琐碎滋扰的人士和不善长打理出租房的人士。在签订房屋托管合同时,业主应对合同条款仔细察看,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12-29)\t第十五条\t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08-26)\t第四条\t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12-29)\t第八条\t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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