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托管须知协议要注意哪些问题 |
释义 | 1、经纪公司与业主和承租人是分别签订租赁合同损害赔偿责任。 2、因为房屋托管不是采用“三方约”,经纪公司与业主约定的租金和经纪公司与客户约定的租金没有必然相等的数学关系。 3、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租金的方式和期限与经纪公司向业主支付租金的方式也不一定相同。 4、经纪公司为了较大限度地降低自身的空租风险,会向业主要求一段时间的所谓“控制期”(免租期),一般是30-45天不等。 5、业主、客户和经纪公司任何一方违约都要以不同的形式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由哪些构成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二、承租人是否需要交物业管理费 承租人的义务仅限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规定,因而只具有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支付物业管理费是基于物业管理合同的义务,房屋租赁合同与物业管理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混同。 如果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与出租方约定,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并且物业管理公司也同意向承租人收取物业管理费,那么应当由承租人支付物业管理费。如果承租人到期没有支付物业管理费,业主要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八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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