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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加工贸易制成品的原料属于保税如何处理
释义
    一、加工贸易制成品的原料属于保税如何处理
    进行加工贸易时,如果制成口的进口原料件属于按国家规定保税的产品,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备案。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内销的,海关对保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人民币计征。
    海关征收关税、滞纳金等,应当制发收据。收据格式由海关总署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海关查验属实的。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进出口货物完税后,如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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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23: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