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撤案!昆山街头杀人案之无限正当防卫权的适用 |
释义 | 无限正当防卫权是指在必要限度内,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当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且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法律分析 27日晚上,刘某在昆山市震川路喝醉酒后驾驶宝马车,与同方向骑单车的于某差点发生碰撞,随后发生了激烈的争执。在劝解过程中,于某不仅追打刘某,还从车上拿出砍刀连续砍伤刘某,导致其多处受伤。而突然间刘某砍刀甩脱,被于某迅速捡到,对刘某连续反击,砍了刘某好几刀,最后抢救无效死亡。现在昆山公安对此案定性为正当防卫,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规定,对于某作撤案处理。那么什么是无限正当防卫呢?什么时候可以适用无限正当防卫权呢? 一、无限正当防卫权的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所谓无限正当防卫权。成立无限正当防卫权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其主要包括: 1、无限正当防卫权的前提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是行凶、抢劫、强奸、绑架或其他的对生命安全产生重大威胁的犯罪行为。 2、成立无限正当防卫权即需要满足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是侵害自己想象或者臆造出来的。②遭受的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连续不断的侵害,不能有时间的间隔或者地点上的长距离。③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不是其他无相关的人。④防卫人要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权人出于保护自己的生命免受侵害才做出反抗、伤害等行为。 3、无限正当防卫权可以允许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严重后果,既不用为不法侵害人的重伤或死亡负刑事责任。 二、无限正当防卫权在昆山街头杀人案中的适用 在昆山街头杀人案中,宝马车主刘某原本宽容解决便可了事,但是不仅殴打于某,还从宝马车里拿出砍刀不断对于某砍杀,已经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而是存在杀害于某的故意,构成无限正当防卫中的行凶,严重危及于某的人身安全。而于某在没捡到砍刀之前,其生命一直受到刘某的暴力威胁中。面对刘某不断的砍杀,于某在捡到砍刀后出于保护自己、防卫刘某的目的,于是进行反击,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于某成立无限正当防卫权,无须对刘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昆山公安对此事处理得当,使正当防卫不仅仅是书本的知识,而是活生生的适用。杀人并非就一定需要坐牢甚至死刑,我们需要了解罪与罚背后的前因后果。昆山公安对昆山街头杀人案处理得当,有理有据,使正当防卫不仅仅是书本的知识,而是活生生的适用。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做出的行为负责,即便死亡也不能抹杀原本犯下的错,因为正义会迟到但是永不缺席。 拓展延伸 2022年2月19日,江苏省昆山市发生了一起街头杀人案件。根据媒体报道,案件中一名男子在受到多名陌生男子挑衅后,为自保而进行了无限正当防卫,最终导致多名男子死亡。 从法律角度来看,该男子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具有正当防卫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在昆山街头杀人案中,男子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造成了多名男子死亡,属于防卫过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在昆山街头杀人案中,男子虽然具有无限正当防卫权,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昆山市相关部门也应当对此事进行深入调查,对于防卫过当的男子,应当依法处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昆山街头杀人案是一起涉及无限正当防卫权的事件。刘某在喝醉酒后驾车与于某发生争执,随后使用砍刀连续砍伤于某,导致其死亡。昆山公安将此定性为正当防卫,适用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无限正当防卫权的规定,对某作撤案处理。 无限正当防卫权的规定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无限正当防卫权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其主要包括:1、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3、防卫人要具有防卫意识;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在昆山街头杀人案中,刘某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而于某在被刘某砍伤后,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而反击,符合无限正当防卫权的条件,因此成立无限正当防卫权,无须对刘某的死亡负刑事责任。 这起事件表明,在保护自己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正当防卫权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得到适用。但也提醒我们要时刻牢记防卫过当的法律责任,避免过度防卫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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