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否合理 |
释义 | 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不存在的,而现代法治则承认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自身的需要,也是行政违法行为自身特点的要求。它可以让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提高执法的准确性和灵活性,实现执法的教育和惩罚双重目的。因此,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内涵之一。 法律分析 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不存在的,并且主张“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英国法学家戴-雪曾将“政府没有专横的自由裁量权”视为法治三个要素之一。现代法治则承认自由裁量权:“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立法机关不能通过严密的法律规范完全约束行政行为,不得不在事实和法律上承认行政机关的一定程度的行为选择权,即自由裁量权”,①“法治并不要求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应该使法律能控制它的行使。现代政府要求尽可能多和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限制自由裁量权便成为现代法治原则的内涵之一。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自身的需要: 一是行政法律只能去表存里,全面衡量,达到原则性和具体性的统一。 执法人员只有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全面、正确贯彻法律宗旨,实施立法意图。 二是行政执法自身特点的要求。 行政执法是行政权力的实施过程,其社会性、渗透性、富于变化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能根据面临的各种实际情况,发挥主动性和灵活性,选择达到执法目的的方式与幅度,因地制宜地处理行政执法中的各种问题。 三是行政违法行为自身特点的要求。 社会危害性是确立行政处罚的核心,由于每一个违法者的个人情况、动机、目的不同,要结合每一个违法行为的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才能确定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使处罚与其个人情况相适应,达到处罚教育和惩罚的双重目的。而行政立法是以“假定”为前提,无法也不可能预见到每一个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只能由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这就要求给予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结语 传统的法治观念认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不存在的,但现代法治则承认自由裁量权。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自身的需要,行政执法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全面、正确贯彻法律宗旨,实施立法意图,而行政违法行为也需要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才能根据具体情况判定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此,限制自由裁量权便成为现代法治原则的内涵之一。 法律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09-13)\t第四十二条\t收费公路的养护、绿化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及路政管理,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航道法(2016-07-02)\t第二十九条\t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03-24)\t第四条\t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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