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遂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一)一般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或大修(指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因家庭成员患大病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缴存人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二)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异地调动工作户口迁出本市。出国出境定居。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法律依据:《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且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可与我中心签订协议,申请委托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简称“委托按年提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