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薪水后,能够 解除劳动合同 : (一)劳动者得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在限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 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训练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 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劳动 合同不能履行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未能就变换 劳动合同内容 达到协议。我不知道你们具体隶属哪种情形,如果是以上三种情况,用人单位是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限定如果是以上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你们支付经济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