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注销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注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2、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4、委托授权书(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5、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6、印监卡(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验原件); 9、带上公章、私章、财务章,要填表盖章; 10、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11、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12、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13、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法院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因违反《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14、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1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1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7、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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