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交付房屋面积与约定面积不符应当如何处理? |
释义 | 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面积误差,合同没有约定的,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以内或以外作为是否支持解除合同及承担不同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4日,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退房。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应当在购买者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购房者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由购房者补足。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规定: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约定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一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确立的面积误差处理原则与建设部规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处理原则基本相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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