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法定假日是面向全体公民的,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才享有的;不过,两者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日,都具有强制性。劳动者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休,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只有极少数情况才可跨年度休,但只能跨1个年度,而不能攒起来集中休。对于带薪年休假,除非劳动者本人同意,单位可以占用其年休假时间,但按照国家规定,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倍来支付每日的报酬,作为占用年休假的补偿,而不能在事后用“补休”方式来代替。“奖励游”等更接近于属于单位福利,是单位给安排的,不享受就没有了,而年休假是劳动者自主控制的,这是休息权的核心,因此“奖励游”也不能代替年休假。风险提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