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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的决定
释义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发展,现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注1一、关于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的鉴别凡提供的《房地产证》在“土地来源”一栏中注明“划拨”或“减地价”、“免地价”字样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了只能自用不得参与房地产经营或房地产不得进入市场的,均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凡原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均属行政划拨的土地。凡提供“红线图”及《建筑许可证》,且能同时提供按市场价格“补地价款发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则不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凡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均应按月租金6%补交地价款。租赁所将收缴的地价汇入区办帐号后,由区办直接汇入市土地开发基金帐号。二、关于房屋用途的核定租赁部门在办理合同登记时,应严格按照《房地产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上登记的用途来填写用途。对于《房地产证》与《建筑规划许可证》所登记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地产证》为准。对于《房地产证》中同时存在土地用途与房屋租赁且不一致的,以房屋用途为准。国土局开具的土地使用费发票中注明的用途,不是最终批准用途,不能作为确定用途的依据。注2涉及房屋的“承包、承租”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承包、承租方以发包方、发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承包、承租”企业无须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以“承包、承租”名义隐瞒的房屋租赁行为。涉及房屋的“合作”、“合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以房产折资入股的“合作”、“合资”企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房屋所有人与企业之间应是一种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所有人不参与企业经营,只以收取保底利润为条件的,一律视为房屋租赁行为。)三、关于改变功能房屋出租的问题对此应严格按我局《依法行政手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即须同时提供我局同意改变功能的批文、补交地价款发票及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书,才能办理合同登记。注3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而改变用途的房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按非法出租处理。对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必须提供批准文件及补交地价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手续;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经发现,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按非法出租处理。)四、注4五、注5六、注6七、注71982年1月3日以前动工兴建的私人房屋,可凭居委会证明批准其出租。1982年1月3日以后动工兴建的私人房屋,一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对街道两旁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合法建筑物上未经批准的改扩建部分及其他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视为非法出租。)八、关于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收费时间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房屋租赁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如经业主要求,可按季、半年、年收取管理费,但不能强制业主按季、半年、年或跨年度预收。管理费滞纳金起始时间的计算:按月交纳的必须在当月十日前交纳管理费;按季、半年、年交纳的应在当季、半年、年的头一个月十日前交纳管理费,否则按迟延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处理。滞纳金计算时间为:当月十日至交费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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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9:1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