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没有规定职业转换费用可用于支付子女的国外留学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取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应当依法享受。如果单位在职工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但是,该经济补偿金不可用于支付子女的国外留学费用。 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取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应当依法享受。”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第四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续订合同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照职工上一年度工资的二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作为支付社会保险费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