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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比例
释义
    

法律主观:
    


    目前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征。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 工资 总额的2%比例提取工会经费,并将其中的40%部分上缴上级工会。地税部门征缴数额为缴费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部分,即指按征缴基数的2%提取工会经费总额的40%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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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5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