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书面审理是不是直接判 |
释义 | 法律分析: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刑事案件时,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对于刑事案件,二审可以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但是对于以下三类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经阅卷和调查认定事实不清楚的上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民事诉讼中,不开庭审理又称为径行裁判,是指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可以在询问当事人后径行裁判。在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中,不得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径行裁判与书面审理区别:径行裁判是在询问当事人,调查证据以后,无须开庭而作出的裁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在二审的过程中才会使用书面审理,如原有判决符合案件的情况和法律规定的,一般按照原有的判决进行下达。如案件情况不明或具有争议的,应调查案件的实际情况,确保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行审理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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