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书面审理的程序与规定 |
释义 | 《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即只审理书面材料,不需要当事人出庭。但适用书面审理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如果当事人对事实有争议或第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楚,应当开庭审理,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法律分析 《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就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不需要诉讼参加人出席法庭,而直接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一种审理方式。能够适用书面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的案件。如果有《最高法院解释》第67条第2款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的:①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②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不能进行书面审理。 拓展延伸 了解书面审理的流程及其重要性 书面审理是指在法律程序中,法院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审理和裁决案件的一种方式。其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原告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接着,被告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理,并可能要求双方补充提供证据;最后,法院根据书面材料作出判决或裁定。书面审理的重要性在于提高了审理的效率,减少了法院资源的消耗,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充分的表达意见的机会。此外,书面审理还可以减少面对面的争议和冲突,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安全。因此,了解书面审理的流程及其重要性对于当事人和律师来说都至关重要。 结语 书面审理是一种高效且便捷的法律审理方式,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9条适用于事实清楚的案件。它通过双方提交书面文件的方式,减少了法庭出席的必要性,为法院提供了更快速的裁决。书面审理不仅提升了审理效率,节约了法院资源,还保护了当事人的隐私和安全。对于律师和当事人来说,了解书面审理流程及其重要性至关重要,因为它为他们提供了更充分的表达意见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九条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依照本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上诉、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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