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家析产怎样进行公证. |
释义 | 1983年,魏×和、魏×武和邹×三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开始进行私房换证工作。然而,原告提出将共同所有之房屋按份额分割,但被告魏×武以种种借口阻挠,至今未能解决。原告已年过花甲,而二被告均已年过古稀。因此,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达成的分家协议无效,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包括房子、存款和其他财产)价值XX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对于分家析产等事项,可以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分家析产属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析的法律行为,公离析产可适用财产分析这一原则。申请办理财产分析的公证,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财产分析协议书(分离家的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件。如果法定应分得财产的权利人中有放弃应得财产的,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放弃财产的证明书。公证机关在办理财产分析公证时,还应审查以下事项: ①共有财产分割时,要按照共有人的协议进行。 ②共有财产所有权证明、财产清单和债务清单是否完备。 ③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否本着团结和睦、互让互助的精神,协商处理;对老幼病残者不同给予了适当照顾。 ④公证证明分割财产的家庭协议书,应同时规定老人在寿终以前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如有不尽义务者,就取消其继承权利,以促使各方都能履行协议,减少日后纠纷。 相关阅读: 分家析产起诉状 原告:魏×和,男,53岁,汉族,北京市人,××市××剧院电工,住××区京纬街××胡同11号。 被告人:魏×武,男,56岁,汉族,北京市人,××市××厂退休工人,住××区××街28号。 被告:邹×,女,62岁,汉族,北京市人,××区××驾驶学校退休职工,住同上。 请求事项: 判准原、被告三人将共同所有之坐落××区××街22号房屋十四间半、××胡同12号房屋六间(总计二十间半)按现居住情况予以析产。 事实及理由: 被告魏×武系原告之兄,邹×系原告之嫂。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私产房屋二十间半,该房系祖遗房产,曾于解放初连同其他遗产分割析产。当时原告分得××胡同14号房屋六间(其中四间出租)、××街22号北房二间;被告魏×武分得××街北22号楼房七间半,被告邹×之夫魏×学(已故)分得十字街北房屋五间,但产权系三人按份共有(魏×学所有份额已由被告人邹×继承)。多年来,原、被告各自使用析产确定的房屋,并尽纳税和修缮之义务。1983年私房换证工作开始后,原告即提出将共同所有之房屋按份额分割,被告魏×武以种种借口阻挠,至今未能解决。 综上所述,讼争之房系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有权要求分出。原告已年过花甲,二被告均已年过古稀。为了不给子孙后代遗留房产纠纷,原告提出析产分割系合理合法之要求。被告借口阻止,实属违法悖理。为此,诉请钧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谨呈 ××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魏×和 年月日 原告: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电话:__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达成的分家协议无效; 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包括房子、存款和其他财产)价值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系亲兄弟,自____年__月父母双双亡故之后,原告与二被告就一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______等财产。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拓展延伸 在办理财产分析公证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首先,需要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这是证明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属的文件;其次,需要提交不动产评估报告,这是对不动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文件;第三,需要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影印本,这是对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影印本;第四,需要提交不动产权利人身份证或者护照,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人的身份的文件;第五,需要提交不动产权利人授权委托书,这是证明不动产权利人授权他人代表其办理相关事宜的文件;第六,需要提交公证费支付凭证,这是证明公证费已经支付的凭证;第七,需要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这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合法,否则将影响办理财产分析公证的进行。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分家析产等事项可以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对于分家析产,公证书可以适用财产分析原则。在办理财产分析公证时,公证机关需要审查共有财产分割时是否按照共有人的协议进行,共有财产所有权证明、财产清单和债务清单是否完备,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否本着团结和睦、互让互助的精神,对老幼病残者是否适当照顾,以及分割财产的家庭协议书是否规定老人在寿终以前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等事项。根据所提供的案例,原告魏×和和被告魏×武、邹×就共同所有之房屋提出析产分割,被告以种种借口阻挠,原告已年过花甲,二被告均已年过古稀,因此原告提出析产分割系合理合法之要求,被告借口阻止,实属违法悖理。为此,原告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三百一十二条\t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九条\t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十六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一)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二)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三)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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