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进行分家析产的公证呢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分家析产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分家析产属于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离析的法律行为,公离析产可适用财产分析这一原则。申请办理财产分析的公证,申请人必须亲自到公证机关提交财产分析协议书(分离家的清单)和财产所有权证件。如果法定应分得财产的权利人中有放弃应得财产的,应向公证机关提出放弃财产的证明书。公证机关在办理财产分析公证时,还应审查以下事项: ①共有时,要按照共有人的协议进行。 ②共有财产所有权证明、财产清单和清单是否完备。 ③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是否本着团结和睦、互让互助的精神,协商处理;对老幼病残者不同给予了适当照顾。 ④公证证明分割财产的家庭协议书,应同时规定老人在寿终以前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如有不尽义务者,就取消其继承权利,以促使各方都能履行协议,减少日后纠纷。 相关阅读: 分家析产起诉状 原告:魏×和,男,53岁,汉族,市人,××市××剧院电工,住××区京纬街××胡同11号。 被告人:魏×武,男,56岁,汉族,北京市人,××市××厂退休工人,住××区××街28号。 被告:邹×,女,62岁,汉族,北京市人,××区××驾驶学校退休职工,住同上。 请求事项: 判准原、被告三人将共同所有之坐落××区××街22号房屋十四间半、××胡同12号房屋六间(总计二十间半)按现居住情况予以析产。 事实及理由: 被告魏×武系原告之兄,邹×系原告之嫂。原、被告三人共同所有私产房屋二十间半,该房系祖遗房产,曾于解放初连同其他遗产分割析产。当时原告分得××胡同14号房屋六间(其中四间出租)、××街22号北房二间;被告魏×武分得××街北22号楼房七间半,被告邹×之夫魏×学(已故)分得十字街北房屋五间,但产权系三人按份共有(魏×学所有份额已由被告人邹×继承)。多年来,原、被告各自使用析产确定的房屋,并尽纳税和修缮之义务。1983年私房换证工作开始后,原告即提出将共同所有之房屋按份额分割,被告魏×武以种种借口阻挠,至今未能解决。 综上所述,讼争之房系原、被告三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有权要求分出。原告已年过花甲,二被告均已年过古稀。为了不给子孙后代遗留房产纠纷,原告提出析产分割系合理合法之要求。被告借口阻止,实属违法悖理。为此,诉请钧院,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谨呈 ××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魏×和 年月日 原告: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电话:__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_ 被告:______性别:__年龄:__民族: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达成的分家协议无效; 2、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包括房子、存款和其他财产)价值______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二被告系亲兄弟,自____年__月父母双双亡故之后,原告与二被告就一直共同生活,共同劳动。期间,双方共同购置了______等财产。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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