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应该遵循商业惯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通知方式,可以参考国际贸易惯例或者当地法律法规。同时,在通知方式的选择上,双方应该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1.《国际贸易惯例》第13条规定:“除非另有约定,通知或者其他作为通知的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传递,包括传真或其他电子方式。” 2.《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合同没有约定通知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采用通常的方式通知对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0条规定:“电子数据消息的发送和接收,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保障措施,并有确实能够证明发送和接收的时间,地点等必要要素。” 从以上法律依据可以看出,通知方式的选择应该遵循国际贸易惯例或者当地法律法规,同时,在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通知方式,并且采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安全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