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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是否需要考虑通知的时效性?
释义
    法律分析:在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需要考虑到通知的时效性,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如何选择通知方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通知应当采用当时通常的方式。通知应当及时送达对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民事诉讼法定的期限,从送达期限开始计算。送达期限以外的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三条:“除非另有规定,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结论: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通知方式应该如何选择,但是通知的时效性十分重要。因此,在选择通知方式时,当事人应该合理考虑通知的时效性,选择最为合适的通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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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