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涉外合同中,通知方式的选择需要考虑到通知的时效性,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如何选择通知方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通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通知应当采用当时通常的方式。通知应当及时送达对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民事诉讼法定的期限,从送达期限开始计算。送达期限以外的通知,自收到之日起生效。”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三条:“除非另有规定,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结论: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通知方式应该如何选择,但是通知的时效性十分重要。因此,在选择通知方式时,当事人应该合理考虑通知的时效性,选择最为合适的通知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