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户口迁移到集体户口的弊端具体如下: 1、公民都只能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居住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待遇; 2、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应该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对应学区,就近入学为原则,城市的师资相对来说,更有优势; 3、农业户口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当地的集体经济利益及发展前景方面,在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已经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的前提下,迁移户口是不影响该待遇的享受的; 4、当事人主要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考虑,选择户口是否随迁至用人单位即可,集体户口在使用户口本、申报新生儿户口时,需要征得集体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