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提出合理理由、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并可能导致鉴定有失事实的,可以向上级司法部门投诉。经核实后可撤销该鉴定结论书。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