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的解除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
释义 | 合同的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区别: 1、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合同的权利; 2、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一、解除权诉讼时效 对于合同解除权而言,其是没有诉讼时效的,而只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二、形成权是什么? 形成权是指根据权利人单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具有的特点是: (1)在行使上表现为单方行为,即一方单独行使该权利即可,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因此,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4)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形成权的种类主要有:解除权、变更权、追认权、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赠与撤销权(任意撤销、法定撤销)、选择权、抵销权、继承权的抛弃、介入权。 三、承诺撤回与撤销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情形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符合以上合同撤销条件的,可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证明对方欺诈、胁迫等, 3、然后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合同。 4、合同撤销的期限(撤销权)为1年。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2、合同撤销权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3、合同撤销权是不同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解除权的民事制度。 4、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实施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受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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