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我国,房产证过户的办理是必须要本人到场的,也就是说房屋原有的主人以及房屋新的主人。两者都必须要到场办理公证和过户手续。这是为了保证双方意愿的真实性以及整个过户的有效性而考虑的。 不过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房屋的主人没有办法到达现场,或者是身体原因不方便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是可以委托他人来进行办理的,但是不是仅仅口头委托就可以,一定要拿出委托的证明,可以是委托书,授权书等等,这个委托授权书是必须要经过双方签字生效的,然后由委托人亲自到场去办理相关手续。在当事人到场了之后,就可以拿着一定的手续于证明交给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去办理了。 具体的手续证明,包括房产证的原件,双方的身份证原件以及与房子有关的特殊证明等等。例如如果房子要登记到夫妻双方名下的话,一定要拿着结婚证原件才可以。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