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存在重大误解的承诺书有效吗 |
释义 | 本文探讨了承诺书在存在重大误解时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承诺迟延的相关规定。承诺书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且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对相关事项的误解,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承诺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侵犯了他人利益,则其无效。承诺迟延分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和要约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两种情况。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邮政等其他原因未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情况,要约失效,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法律分析 一、关于存在重大误解的承诺书是否有效的问题,我们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该承诺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 2、该承诺书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对相关事项的误解。 3、该承诺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综上存在重大误解做出的承诺是无效的。 二、重大误解是基于什么 重大误解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从理论层面来说,其法理基础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首先,在私法领域体现的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调公平交易,维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交易双方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其次,在市场活动中,要遵守市场交易的规则,交易必须公平公正,因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遵循等价公平交易规则,撤销权的设置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三、承诺迟延是怎样的 承诺迟延又称为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 承诺出现迟延有两种情况,一是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二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承诺本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超过有效的承诺期限,要约已经失效,对于失效的要约发出承诺,不能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对于第二种情况,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发出承诺通知,依通常情形可于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而迟到的。对这样的承诺,如果要约人不愿意接受,即负有对承诺人发迟到通知的义务。要约人及时发出迟到通知后,该迟到的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结语 存在重大误解的承诺书不一定无效,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对相关事项的误解、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承诺书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或侵犯了他人利益,则可能被视为无效。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分为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和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发出但迟到两种情况。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有权发出迟到通知,如果不愿意接受,则该承诺不生效力、合同不成立。但如果要约人怠于发迟到通知,则该迟到的承诺视为未迟到的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九条\t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四条\t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五条\t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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