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应当怎么处理? |
释义 | 出租人对租赁物应当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即出租人有权出租租赁物,应当保证第三人在租赁期间不能就租赁物主张任何权利,否则,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的第三人主张权利,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主张出租人无权处分,该租赁合同无效,也可以是第三人作为租赁物的抵押权人,在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要求实现抵押权。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如第三人主张实现房屋的抵押权,使承租人无法继续租住,这时的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应当是善意相对人,即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出租人没有处分权,如果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出租人对该租赁物没有处分权,而愿意承担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的,出租人就不承担责任。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因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补救而未能补救的,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欠房租多久可以终止合同 1、欠房租多久可以解除合同首先看合同中的条款是否有约定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有明确约定适用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针对这个情形进行明确约定,那么适用法律规定。先向租赁房发个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在到达租赁人时生效。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租赁合同被解除后,租赁期间尚未届满的,合同终止履行,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清算。合理期限应当根据到期租金的数额、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3、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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