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遇到网络诈骗被骗钱怎么办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遭受网络诈骗并损失钱财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报案、联系诈骗分子要求退款、寻求帮助、保护个人信息以及向法院起诉等。同时也提到了网络诈骗需要哪些证据才可以成立,以及如何查案件进度。 法律分析 如果遭受网络诈骗并损失了钱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向相关机构报案,例如公安机关、银行等,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相关部门会进行立案侦查,并追缴被骗资金,同时要求诈骗分子退赔。 2.与诈骗分子联系,要求其退款并停止相关行为。诈骗分子可能已经逃逸或者转移了财产,因此与诈骗分子保持联系是非常重要的。 3.寻求帮助,例如向亲友倾诉、咨询律师等。及时采取行动并寻求帮助,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4.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再次受到网络诈骗。及时修改密码、更新软件、保持警惕等方式,能够有效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2.如果遭受的损失不能全部退赔,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诈骗分子赔偿损失。 有的法院确实受理了被害人的诉讼并据此支持了被害人的请求;有的法院认为相关的刑事判决已经做出了追缴退赔的决定,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对于被害人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则在受理案件后,要求被害人举证证明已经经过追缴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绝大部分被害人无从举证,法院则以此为由驳回被害人的诉讼请求。 二、网络诈骗需要什么证据才可以成立 网络诈骗需要下列证据才可以成立: 1.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与诈骗分子进行联系的单据,如电子邮件、银行汇款单、手机短信等等。 2.将被骗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带着被骗经过和被骗单据到当地公安机关刑事警察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报案,并由民警作一份报案笔录。 4.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到案发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查处。 三、诈骗案怎么查案件进度呢 报案人可通过报案回执单中的联系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对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内办妥,未能办妥的要说明原因;对不属于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要在两天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向群众解释清楚。 结语 遭受网络诈骗并损失了钱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向相关机构报案,例如公安机关、银行等,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相关部门会进行立案侦查,并追缴被骗资金,同时要求诈骗分子退赔。与诈骗分子联系,要求其退款并停止相关行为。及时采取行动并寻求帮助,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个人信息,避免再次受到网络诈骗。如果遭受的损失不能全部退赔,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诈骗分子赔偿损失。网络诈骗需要尽可能地保存好所有与诈骗分子进行联系的单据,将被骗经过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带着被骗经过和被骗单据到当地公安机关刑事警察部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报案,并由民警作一份报案笔录。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帮助下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交到案发地公安机关作进一步查处。报案人可通过报案回执单中的联系电话和值班民警姓名了解对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到公安机关报警时,公安民警必须热情接待,认真登记并发给报警回执。对属于权限范围内的案件,一般要在一周内办妥,未能办妥的要说明原因;对不属于本辖区或本警种管辖的案件,要在两天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并向群众解释清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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