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规范资产减值原始凭证的设想 |
释义 | 1.原始凭证的含义。 原始凭证又称原始单据,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原始依据,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原始凭证按其形成可以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两类。外来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活动发生或完成时,从其他单位或个人处直接取得的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是指由本单位内部经办业务的部门和经办人员,在执行或完成某项经济业务时填制的,仅供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原始凭证。无论是外来原始凭证还是自制原始凭证都是对发生的经济业务的记录。但资产减值的原始凭证并不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证明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或完成的原始依据”,因为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并没有与之对应的实际发生的诸如购货、领用等经济业务,因此有必要将资产减值的原始凭证进行规范管理。 2.进一步规范资产减值原始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要素、取得或填制、传递和保管作出了相应规范,由于资产减值原始凭证与传统原始凭证有着重大区别,对资产减值原始凭证必须加以特殊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原始凭证必须具备齐全的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资产减值原始凭证对这些要索的增减包括: (1)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可以删掉,因为没有对应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 (2)经济业务内容改为经济事项内容,同样因为没有对应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 (3)增加“审核人的签名或盖章”。 (4)对企业内部部门或单位填制的原始凭证,除要有填制人的签名或盖章之外,还要有内部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如预计资产的处置费用时,资产处置方案等相关技术资料应由相关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应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而财务预算或预测数据所依据的业务预算应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公平交易的销售协议用来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时,应由销售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这样可明确责任,由内部填制人员和内部部门、单位负责人对自制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关于填制单位名称,有些资产减值原始凭证需要从企业外部取得,如资产市价的证据;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的证据;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的证据;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结果的证据、法律顾问或律师意见书等。为保证这些外来原始凭证的权威性和真实性,对填制单位必须有所要求,如企业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证券资产的市价证据,应由证券经营机构作为填制单位盖章;房地产的市价证据,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填制单位盖章;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的证据应由统计部门作为填制单位盖章等。这样既可保证外来原始凭证的权威性,又可做到责任明确,由外部填制单位对外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3.发挥政府部门应有的作用。 政府部门的作用有两方面:一方面积极支持和配合企业取得外来原始凭证。为保证外来原始凭证的权威性和真实性,由证券经营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计部门、环保部门等作为外来原始凭证的填制单位在外来原始凭证上盖章。为取得这些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与配合,由财政部协调,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部门和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工作作出规定。另一方面这些政府部门以原始凭证为依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加强对企业相关经济行为和会计资料的监督检查。 4.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销售协议、资产处置方案、资产市场价格的证明等原始凭证的形成一般与会计核算人员的职责无关,且远远超出了会计核算人员的职责范围,应当是销售部门、工程技术部门、法律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原始凭证的形成负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原始凭证的形成、传递和保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授权审批制度,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可根据需要指定销售部门、工程技术部门、法律部门、财会部门、管理层和董事会等归口管理有关原始凭证的形成与保管,明确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和总经理的职责与权限。 一、私设账薄的处罚有哪些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办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高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七)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损毁、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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