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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存之债应当如何清偿
释义
    原债权届满之日进行清偿,提存之后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由提存受领人享有,其风险责任和孳息也依据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1、如果此时受领人就是被执行人,那么提存标的就应视为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受领人具有领取提存标的物的资格而其为逃避执行拒不领取时,法院应该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公证机构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制作相应的裁定书,强制执行此提存标的。并且执行可以及于提存标的物的孳息,当然应当扣除提存的费用。
    2、如果此时提交提存标的物的公证申请人是被执行人,那么一般情况下,此提存标的不应被强制执行。但在提存人有取回提存标的物资格的前提下,如果其为逃避执行拒不取回,则法院也应可以对此标的物强制执行。这种情形即《提存公证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这种情形是提存的特例,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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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7: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