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腰椎轻微压缩骨折属于几级残疾? |
释义 | 受伤的程度与部位与残疾无关,是否残疾主要看受伤后治疗的情况,如经过治疗无法痊愈的,可以申请伤残鉴定,如确实是丧失了部分生理功能达到一定程度的,可以评定为不同等级的残疾,评定残疾的标准是法律依据:《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拿到相关证明后,可以向残联申请办理残疾证。 你好,我想问一下腰椎横突L2和L4骨折是否构成残疾 骨折到下列程度可以评残: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或者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的等。法律依据:骨折到下列程度可以评残: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或者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的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1.2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你好,右手食指根部截肢和腰椎骨折是多少级残疾 一级残疾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肋骨骨折,第二,三根骨折,可以依靠几级残疾 肋骨骨折需要在伤情相对稳定的后做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我摔倒了,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几级左右残疾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跟骨粉碎性骨折一般评定为9到10级,其具体评定标准请参考《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法律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9.10 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可以构成十级伤残。5.9九级5.9.1定级原则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5.9.2九级条款系列凡符合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我摔倒了,脚后跟骨粉碎性骨折大概有几级残疾 法律分析:如果存在有脚后跟粉碎性骨折,通常需要局部手术内固定的方法进行治疗处理,在临床固定处理之后,需要介入康复治疗的方法来进行恢复。因为要防止后期出现有踝关节活动受限,或者步态异常的运动功能障碍,在病情完全稳定之后再进行伤残的评定。具体可以评为几级伤残,要根据后期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来进行分析,比如后遗症的严重程度以及对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程度来进行判断,会存在有一定的个体差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该内容由 袁晓东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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