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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胁迫犯罪如何处罚
释义
    胁迫犯罪,一般需要按照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进行处罚。胁迫人按照主犯处罚,被胁迫人属于胁从犯。如果被迫犯在客观上起到了主要作用的,便可以构成主犯。
    胁从犯的认定是什么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三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不宜定胁从犯;
    3、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人,不宜定胁从犯。
    一、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
    共同犯罪中,起到不同作用的罪犯的刑事处罚是不一样的,因此要准确的认定行为人是共同犯罪中的哪一种罪犯。
    1、主犯。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3、胁从犯。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二、强奸罪胁从犯的量刑标准
    由于强奸罪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强奸罪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照犯强奸罪的,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强奸罪胁从犯的话,会比这个判决要轻的。比如说如果强奸罪主犯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那么强奸罪胁从犯就有可能被判处三年不到四年有期徒刑。
    强奸罪胁从犯具的认定标准就是要看他的被胁迫的程度和在强奸罪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如果强奸罪胁从犯的被强迫程度比较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又比较小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他是强奸罪的胁从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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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4 4: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