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办理重新计算的侦查羁押期限 |
释义 |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拘留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必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补充侦查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变更管辖的案件,从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7、犯罪嫌疑人不说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拘留期限,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以自报名义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8、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拘留期限。其它鉴定时间应计入拘留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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