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其实质是对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围在软件著作权中的界定,即强调了因“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其中,“课堂教学、科学研究”这两种情形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而“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情形在立法时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在判断是否存在软件侵权而对软件进行的勘验性使用。但是,从文义上理解很容易作扩大解释,甚至有人因此认为:国家机关可以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软件。 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规定一方面从使用目的的角度界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必须是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之目的使用软件,另一方面从使用方式上采取了列举加“等方式”的语言表述。毫无疑问,这样规定是科学的,既与著作权法相关规定一致,又给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留出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