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商业广告性质判断指南 |
释义 | 商品房商业广告性质认定为要约邀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73条。房屋按产权性质分类为国有、集体所有、私有、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港澳台胞房产。 法律分析 一、怎样认定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 1、商品房商业广告的性质可认定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又称为“要约引诱”。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房屋按产权性质分类 1、国有房产。即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具体又分三个细类:直管产、自管产、军产。直管产又分中央级公产、市级公产、区(县)级公产和拨用产。 2、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私有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4、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5、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6、港、澳、台胞房产。具体又分为合资产、合作产和独资产。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商品房商业广告可认定为要约邀请,即引诱他人发出要约的行为。然而,要约邀请并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此外,房屋按产权性质可分类为国有房产、集体所有房产、私有房产、联营企业房产、股份制企业房产以及港、澳、台胞房产。这些分类涵盖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房产,满足了不同群体的需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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