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过渡性养老金是每个人都有吗 |
释义 | 不是每个人都可以领。 一、过渡性养老金,顾名思义就是用于“过渡时期”发放的养老金。我们知道,我国在建国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是没有建立起完备的社保退休制度的。从1995年起,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从真正从制度上完善了退休体系,符合一定条件退休后的老人也可以相应获得养老金。 我国的养老金执行的是统账结合制度,即养老金的核算分为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取决于我们个人缴纳养老金的多寡。 那么问题来了,在建立养老制度之前,我们有很多职工并没有缴纳养老金,如果不加以调整,其在退休时总体的养老金待遇势必会很低,这对于广大辛勤工作了一辈子的职工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这一大背景下,过渡性养老金应运而生,而在广大职工在养老金制度建立之前的工龄就被认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具体有哪些人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呢? 具体来说,有两类人群可以领取: 一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中人,这里的退休中人特指的是在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二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中人,而这里的退休中人特指的是在2014年10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时,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并在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可以看到,企退中人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在认定时间有所不同,但两者均有视同缴费年限,因此都可以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获得过渡性养老金。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的过渡办法,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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