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满足条件是可以抵扣的,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不能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不动产。 法律依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