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单位拖欠项目经理的工资该怎么办? |
释义 | 施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协商解决,如无效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和第85条,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规者可申请支付令,逾期不支付还需支付赔偿金。 法律分析 施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协商无法解决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同时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施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拓展延伸 如何维护建设项目中工资支付的合法权益? 在维护建设项目中工资支付的合法权益方面,首先,项目经理应确保与建设单位签订明确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和时间。其次,项目经理应及时提交工作报告和完成项目进度,以确保工资支付的依据。如果建设单位拖欠工资,项目经理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咨询劳动仲裁等方式提出申诉。同时,寻求律师的法律意见,了解自身权益,采取合理的法律行动。最后,如果需要,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合法权益需要坚定的信念和合法手段,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维权有法可依,施工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先协商,协商无果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按约定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或未足额支付的,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根据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经济补偿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限期支付,并加付赔偿金。维护权益需确保合同明确、进度及时,通过申诉、咨询劳动仲裁、法律意见等方式采取合理行动,必要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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