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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护龄津贴国家最新标准文件
释义
    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护龄津贴国家最新标准文件仍为1985年8月30日颁布实施的《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至今37年政策没变。
    1985年,在工资改革同时,实行护士工龄津贴。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除按规定发给工龄津贴外,另外发给护士工龄津贴: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的,每月10元。
    护龄津贴在1985年提出,在工资改革的同时,给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护理病人的护师护士等发放护士工龄津贴。1985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为鼓励广大护理人员长期从事本职业,特设立护龄津贴,其标准为:护龄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月7元;满20年以上的,每月10元。
    按照当时每月48元的工资水平,护龄津贴约占全部工资收入的6%左右,工作满20年的可达20%。在当时,这个政策对于吸引优秀卫生人才,稳定护士队伍,起到了很好的激励促进作用。但此后的37年,这个政策几乎一直没有变过。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儿童医院主任护师胡梅英建议:提高护龄津贴标准,稳定护士队伍。过去35年,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护龄津贴仍按35年前的旧标准予以发放,显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据测算,现行的护龄津贴只占护士全部工资收入的0.1%,已经失去了当年设立护龄津贴的意义。胡梅英建议,提高护龄津贴标准。按照工资(岗位 薪级)的一定比例设定: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月10%;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月15%;满20年以上的,每月20%。按累积工作时间计算工龄。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未满二十年停发护龄津贴;如重新回到本岗位,按实际从事的时间,可合并计算护龄;满二十年以上工龄可保留护龄津贴至退休。离休、退休时享有护士工龄津贴的,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
    法律依据
    《卫生部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一、护士工龄津贴执行范围
    各级卫生部门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护理病人、从事护理技术操作和营养配制工作的护士(含公共卫生护士)、助产士、护师、主管护师、正副护士长、正副助产士长、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均可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上述护理工作人员,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护理工作岗位,仍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可以实行护士工龄津贴。
    二、护士工龄津贴标准
    从事护理工作满5年不满10年,每月3元;满10年不满15年,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每月7元;满20年以上,每月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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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9:1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