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注销登记办理流程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可以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以及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根据不动产登记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五种情况,并且每种情况需要的申请材料也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准备相应的材料,包括不动产灭失的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的承诺书、征(收)地批准文件等。 法律分析 一、可以申请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情况 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若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当事人可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共有证); 4、不动产灭失的另需提供:土地使用权灭失证明或房屋倒塌的情况说明或拆迁合同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 5、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另需提供:放弃权利的承诺书; 6、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另需提供: (1)征(收)地批准文件; (2)属征地拆迁的,还应提交征地拆迁补偿合同; (3)属迁建收回的,还应提交原宅基地退出协议书;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不动产权利消失的另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拓展延伸 如何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带上所需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该项业务不收费)。 自不动产登记机构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受理回执》之日起计算:15个工作日。合并办理其它登记种类业务的工作日也相应延长,具体以受理回执标示的工作期限为准。 1、对于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核实当事人资格以及当事人注销申请的合法性 一旦注销发生了错误,其后果往往是无法恢复的。登记机构不仅要核实申请人的身份、资格、授权书等,还要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关于申请注销登记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经审核后,认为符合注销登记的要求,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应当在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结语 注销不动产登记需要满足多种情况,包括不动产灭失、权利人放弃权利、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灭失的另需提供土地使用权灭失证明或房屋倒塌的情况说明或拆迁合同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另需提供放弃权利的承诺书、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另需提供征(收)地批准文件、属征地拆迁的还应提交征地拆迁补偿合同、属迁建收回的还应提交原宅基地退出协议书以及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不动产权利消失的另需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五章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章 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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