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火车开车前15天(不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算,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算,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算。 开车前48小时~15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15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改签(含变更到站)后的车票乘车日期在春运期间的,退票时一律按票面票价20%核收退票费。 法律依据: 《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 第四十六条 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车站退还带有“”字戳记车票时,应先将托运的行李取消托运或改按包裹托运。 2、在列车上,旅客因病不能继续旅行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中途有医疗条件的车站,同行人同样办理。 第四十七条 因铁路责任造成旅客退票时,无论在发站、中途站还是到站,均应积极为旅客办理,不得互相推诿,继续给旅客造成困难。同时产生应补收时不补收。不收退票费。 |